個人所得稅應該是所有稅務內容中和我們的生活相關性最高的內容了,但是在企業(yè)中個人所得稅的內容就復雜的多了,作為企業(yè)的會計人員我們需要全面的處理各種稅務的內容,尤其是稅務的申報,那么就是不知道各位會計人員對個人所得稅申報的相關訊息都了解的怎么樣,而小編今天就來詳細的為大家分析一些關于個人所得稅申報當月繳納的內容,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個人所得稅應該是所有稅務內容中和我們的生活相關性最高的內容了,但是在企業(yè)中個人所得稅的內容就復雜的多了,作為企業(yè)的會計人員我們需要全面的處理各種稅務的內容,尤其是稅務的申報,那么就是不知道各位會計人員對個人所得稅申報的相關訊息都了解的怎么樣,而小編今天就來詳細的為大家分析一些關于個人所得稅申報當月繳納的內容,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每月7日前(9月1日后改為每月15日前)申報繳納上個月實發(fā)工資應繳的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personal income tax)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fā)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一般情況下是月末計提當月的工資,下月發(fā)放,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這樣符合權責發(fā)生制原則。當月發(fā)放不會計入成本,只是做應付職工薪酬的借方。
工資所得一般是本月發(fā)放上月的,而申報是在次月,舉例 9月10日發(fā)放8月的工資所得,你在10月15日以前(一般個稅是次月的15日前為申報截止日)申報8月的工資,交納個稅,即你9月發(fā)放的工資金額。
當月發(fā)放當月申報個稅有沒有問題?
《個人所得稅法》(2011版)第九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個人所得稅法》(2018年)第十四條規(guī)定: 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時間也就我們平常所說的是發(fā)放工資時間(勞動者實際取得勞動收入時間)和個稅的代扣時間即個稅所屬時間是一致的;
個稅代繳代報的時間是在個稅代扣時間(勞動者實際取得收入時間)的次月十五內完成。并非當月發(fā)放勞動報酬當月進行納稅申報繳納稅款,而應在發(fā)放的次月進行納稅申報繳納稅款。
那么小編今天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個人所得稅申報的相關詳細內容就到這里了,如果大家還有什么關于個人所得稅申報當月繳納的問題想要了解的話歡迎關注我們咨詢右方在線客服,領取更多會計全方位培訓禮包以及名師微信一對一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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