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的實操處理是各位會計人員需要全面進行掌握的知識內容,并且想要更加全面的掌握稅務的實操處理,也是需要對有關稅務的稅率進行全面的掌握,因此為了大家能夠更加全面的了解稅務實操的知識內容,小編今天就著重的為大家總結了有關個人所得稅核定所得率的知識內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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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于按月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月生產(chǎn)經(jīng)營收入在2萬元以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為0%;月生產(chǎn)經(jīng)營收入在2萬元(含)至5萬元之間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0.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月生產(chǎn)經(jīng)營收入在5萬元(含)至10萬元之間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0.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月生產(chǎn)經(jīng)營收入在10萬元(含)以上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1.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對在集貿市場內經(jīng)營并按月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月生產(chǎn)經(jīng)營收入在2萬元(含)以上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0.3%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對于實行按次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到稅務機關辦理代開發(fā)票業(yè)務時,對開具發(fā)票金額達到按次征收增值稅起征點的,按規(guī)定征收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并對超過增值稅起征點以上的部分,按0.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征管工作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0號)同時廢止。
有關稅務的實操處理是各位會計人員工作的過程中全面進行處理的知識內容,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有關個人所得稅核定所得率的知識內容如果各位會計人員還有所不了解的話,歡迎各位會計人員咨詢關注我們,掌握更多實操的處理方法以及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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