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營業(yè)務與兼營業(yè)務有哪些區(qū)別呢?企業(yè)如果涉及到這樣的賬務,增值稅的處理是如何進行的呢?本文的主要內容就是混營與兼營的差別及不同增值稅處理案例的整理,希望對此有疑問的小伙伴,看了今天的文章內容后,可以獨立進行相關業(yè)務的處理。
混營業(yè)務與兼營業(yè)務有哪些區(qū)別呢?企業(yè)如果涉及到這樣的賬務,增值稅的處理是如何進行的呢?本文的主要內容就是混營與兼營的差別及不同增值稅處理案例的整理,希望對此有疑問的小伙伴,看了今天的文章內容后,可以獨立進行相關業(yè)務的處理。
混營業(yè)務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是混合銷售,同時提供兩種沒有關聯的不同業(yè)務是兼營。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按照財稅(2016) 36號第四十條:-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 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關鍵點有兩個:第一:必須是一項銷售行為;第二:這項行為是“貨物+服務”的模式。“貨物" 是指有形動產,”服務” 是指交通運輸服務、建筑服務、金融保險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等。比如你去商場買了個電視,商店負責送貨上門。這里,商場既提供了銷售電器的行為,又提供了送貨上門這種物流輔助服務。這里,不論這個服務是收費還是免費,但這確實是一項銷售行為,涉及到了“貨物+服務”。所以它是一項混合銷售行為。
兼營業(yè)務
比如在電器商城賣各種家電,也有餐廳提供餐飲服務,公司從事兩種不同的業(yè)務,彼此之間是沒有任何關系的。
兼營怎么繳稅呢?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比如餐廳,是按照6%繳稅,賣家電是按照13%繳稅,如果它自己不能核算清楚,那就全部按照13%來繳稅。
星華商城是一般納稅人, 在賣電器的同時,又有餐飲服務,月收入共100萬(不含稅) ,但商城未能分開核算銷售電器收入和提供餐飲服務的收入,請問商城應該如何納稅?
屬于兼營行為,但商城未能分開核算銷售電器收入和提供餐飲服務的收入,所以應該按照
銷售貨物13%的高稅率-并計繳增值稅。
100萬*13%=13萬
借:銀行存款1130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000
星華商城是-般納稅人,在賣電器的同時,又有餐飲服務,月收入共100萬,其中銷售電器收入70萬,提供餐飲服務收入30萬,請問商城應該如何納稅? (收入都不含稅)
屬于兼營行為,但商城分開核算銷售電器收入和提供餐飲服務的收入,所以應該按照各自的稅率計繳增值稅。
70萬*13%+30萬*6%=10.9萬
借:銀行存款1109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9000
只是做了簡單的分開核算,應交增值稅就減少了2.1萬!
上述文章有關混營與兼營的差別及不同增值稅處理案例,就到此結束了。會計工作中,不會處理的,咨詢文章底部老師微信,進行詳細了解吧!還可以免費試聽相關課程視頻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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