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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務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條件有哪些

發(fā)布時間:2020-07-10 11:33來源:會計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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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務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條件有哪些?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具體的有哪些建筑服務項目可以簡易計稅呢?想要知道更多內(nèi)容嗎?那就來跟小編一起閱讀下文吧!

建筑服務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條件有哪些?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具體的有哪些建筑服務項目可以簡易計稅呢?想要知道更多內(nèi)容嗎?那就來跟小編一起閱讀下文吧!

問:

某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符合什么條件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答: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規(guī)定,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fā)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三條規(guī)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屬于財稅〔2016〕36號文件規(guī)定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筑工程老項目。

以上就是“建筑服務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條件有哪些”的具體內(nèi)容,看過本文之后,是不是學到了一些新知識點?若是大家尚存疑問,或者想要學習更多相關財會內(nèi)容,可以咨詢會計教練的答疑老師哦!會計教練每天陪您學點會計,積跬步致千里,積小流成江海,助力您前程似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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