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為大家整理介紹旅游服務業(yè)增值稅相關涉稅問題,對這個問題也有些疑惑,或者想要了解更多相關知識的朋友,可以跟小編一起閱讀下文,或許會給您的工作和學習帶來極大的幫助和啟發(f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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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務,是指根據(jù)旅游者的要求,組織安排交通、游覽、住宿、餐飲、購物、文娛、商務等服務的業(yè)務活動。
(一)稅目
銷售服務——生活服務——旅游娛樂服務——旅游服務
(二)稅率、征收率
一般計稅稅率:6%
簡易計稅征收率:3%
(三)稅收優(yōu)惠
1.差額納稅
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yè)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開具普通發(fā)票。
依據(jù):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三項
注意:
(1)旅行社購買的旅游責任險不屬于財稅〔2016〕36號附件2規(guī)定的差額扣除項目,不可以差額扣除。
(2)發(fā)票開具:差額部分(指扣除部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即銷售方征多少增值稅,購買方抵多少增值稅。開票方式主要有以下兩種:一是全額開具普通發(fā)票;二是差額部分開具普通發(fā)票,剩余部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2.加計抵減15%政策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依據(jù):《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y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
例:某旅游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10月收取單位和個人繳納的旅游費用300萬元,其中支付給旅游目的地的地接公司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門票費194萬元,地接公司開具了增值稅發(fā)票。該旅游公司本月購進電腦、打印機等辦公設備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合計3萬元,該企業(yè)上期無留稅額,上期結轉(zhuǎn)的加計抵減額余額2萬元。該公司10月需繳納多少增值稅,如何向旅游服務購買方開票?
解:1.計算本期可加計抵減額
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3×15%=0.45萬元;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diào)減加計抵減額=2+0.45=2.45萬元
2.計算本期應納稅額
(1)計算抵減前應納稅額
銷項稅額為(300-194)/(1+6%)×6%=6萬元;
進項稅額為3萬元;
抵減前一般計稅應納稅額=6-3=3萬元;
(2)計算抵減后應納稅額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與應納稅額相比較: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抵減后應納稅額為3-2.5=0.5萬元。
(3)發(fā)票開具
①全額開普通發(fā)票300萬元;
②194萬元開具普通發(fā)票,106萬元開具專用發(fā)票。
3.免征增值稅
(1)境內(nèi)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chǎn)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一)下列服務:……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yī)療服務、旅游服務。
依據(jù):財稅〔2016〕36號附件4第二條第一項
不征稅: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nèi)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chǎn):(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nèi)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fā)生的服務。(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nèi)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chǎn)。(三)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nèi)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chǎn)。(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依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2)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3)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依據(jù):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一項、第十二項
4.進口免稅
口岸進境免稅店免征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
口岸進境免稅店是設立在對外開放的機場、陸路和水運口岸隔離區(qū)域,按規(guī)定對進境旅客免進口稅購物的經(jīng)營場所。國家對口岸進境免稅店實行特許經(jīng)營。
依據(jù):《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旅游局關于口岸進境免稅店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旅游局公告2016年第19號)
5.離境退稅
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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