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我國出臺了多項稅收優(yōu)惠政策,那么后疫情時代下固定資產的政策須知有什么呢?對于這個問題,小編今天在文章中進行了詳細的介紹,對此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和小編一起閱讀文章哦,快來一起看下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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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8〕54號規(guī)定:
1.企業(yè)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yè)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也就是說,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yè)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優(yōu)惠政策不受單位價值限制。
3.自2020年1月1日起執(zhí)行至2024年12月31日,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yè),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fā))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和攤銷。本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提醒:
“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并不是多扣,而是指“提前扣除”,“一次性”扣除當期納稅調減,后折舊攤銷期間都進行納稅調增。
因此,企業(yè)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后,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是會存在稅會差異的。
上文主要圍繞了“后疫情時代下固定資產的政策須知”內容展開,不知道大家對這個知識點掌握的怎么樣了?若是您有什么會計問題,或者想要學習了解財稅知識,可以來會計教練咨詢我們的答疑老師,也可以聯系我們的客服為您開試聽課程,進行學習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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