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企業(yè)是會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的,因此企業(yè)財務人員對于個人所得稅的政策變動以及財務處理也應該及時掌握。那你對于新政策下的個人所得稅了解多少呢?能否回答“新個稅稅費可以不預交最后匯算清繳嗎”這一問題呢?如果不可以的話,就仔細閱讀下文尋找問題的答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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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關于進一步簡便優(yōu)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公告顯示,對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內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即,在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后續(xù)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規(guī)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在《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相應納稅人的備注欄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報且全年收入不超過6萬元”字樣。 對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比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 該公告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值得一提的是,符合《公告》條件的納稅人,也可以視實際情況按照原方法預扣預繳個稅。
如扣繳義務人(即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預計本年度發(fā)放給其的收入將超過6萬元,納稅人需要納稅記錄或者本人有多處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預計超過6萬元等原因,扣繳義務人與納稅人也可在當年1月份,稅款扣繳申報前經(jīng)雙方確認后,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計算并預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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