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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與分公司的稅務處理有什么不同

發(fā)布時間:2019-11-15 14:38來源:會計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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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與分公司的稅務處理有什么不同,企業(yè)的分支主要有兩種形式,一個是分公司,另外一個就是子公司。兩個不同的組織也有著不同的稅務處理方式。分公司在納稅方面,和總公司是同一個納稅主體,其損失、成本和所得都是要并入到總公司的。具體的差別大家可以仔細閱讀下面的文章。

子公司與分公司的稅務處理有什么不同,企業(yè)的分支主要有兩種形式,一個是分公司,另外一個就是子公司。兩個不同的組織也有著不同的稅務處理方式。分公司在納稅方面,和總公司是同一個納稅主體,其損失、成本和所得都是要并入到總公司的。具體的差別大家可以仔細閱讀下面的文章。

子公司與分公司的稅務處理有什么不同

子公司與分公司稅務處理

企業(yè)設立分支機構(gòu)主要有兩種組織形式可供選擇:一是分公司;二是子公司(嚴格來講,子公司不屬于分支機構(gòu),我們這里采用日常用語,把全資子公司視為分支機構(gòu))。兩種不同的組織形式在所得稅處理方式上是不同的。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法律上與總公司視為同一主體。因此,在納稅方面,也是同總公司作為一個納稅主體,將其成本、損失和所得并入總公司共同納稅。而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法律上與母公司視為兩個主體。因此,在納稅方面,也是同母公民事責任,在法律上與母公司視為兩個主體。因此,在納稅方面,也是同母公司相分離,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主體承擔納稅義務。其成本、損失和所得全部獨立核算,獨立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和其他各項稅收。

兩種組織形式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同導致了兩種分支機構(gòu)在稅收方面各有利弊,分公司由于可以和總公司合并納稅,因此,分支機構(gòu)的損失可以抵銷總公司的所得,從而降低公司整體的應納稅所得額,子公司則不享有這種優(yōu)勢。但子公司可以享受法律以及當?shù)卣?guī)定的各種稅收優(yōu)惠政策,如減免企業(yè)所得稅。因此,企業(yè)如何選擇分支機構(gòu)的形式需要綜合考慮分支機構(gòu)的盈利能力,盡量在分支機構(gòu)虧損期間采取分公司形式,而在分支機構(gòu)盈利期間采取子公司的形式。

某互聯(lián)網(wǎng)金融公司準備設立一分支機構(gòu),原計劃設立全資子公司。預計該子公司從2013年度至2016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100萬元、-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該子公司四年分別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為0、0、0、37.5萬元。請對此提出稅收籌劃方案。

由于該子公司前期虧損,后期盈利,因此,可以考慮該公司先設立分公司,第三年再將分公司轉(zhuǎn)變?yōu)樽庸?。由于分公司和全資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大體相當,可以認為該公司形式的變化不會影響該公司的盈利能力。因此,該分公司在2013年度和2014年度將分別虧損100萬元和50萬元,上述虧損可以彌補總公司的應納稅所得。

今天的問題就為大家講解這么多了,如果您還有什么關于子公司與分公司的稅務處理有什么不同的問題想要咨詢的話,歡迎咨詢在線客服,我們會免費為您答疑。如果還有其它不明白的問題,添加老師微信或者掃描屏幕下方的二維碼,歡迎大家隨時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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