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主要為大家整理介紹“公司解散清算剩余房地產轉讓,屬于土地增值稅范圍嗎”內容,分回給投資人的房地產,應該怎么定性呢?小編在下文做了詳細的介紹,對此感興趣的朋友,可以跟小編一起閱讀下文,做一個具體的了解學習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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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房地產,分回給投資人,是否可理解為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guī)定,因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約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合并或分立、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等原因,公司需要解散的,應進行解散清算。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剩余財產按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如果剩余財產包括房地產,分配給股東時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稅,有兩種意見:
①一是分回給投資人的房產,本就應該歸投資人所有,并非公司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屬于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
②二是屬于公司向股東分配財產,視同銷售征收土地增值稅。第二種意見認為,解散清算過程中的公司仍具備法人資格,與股東屬于不同的主體,與公司正常運營期間向股東分配房地產并無本質區(qū)別;而且公司解散清算若選擇先對外轉讓房地產,再向股東分配,則需要繳納轉移房地產的稅收,從稅款征收的一致性來看,公司解散清算后分回給股東的房地產,也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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