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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兼營銷售?什么是混合銷售?如何區(qū)分

發(fā)布時間:2020-10-28 17:57來源:會計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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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銷售和混合銷售是財稅人員在會計處理與納稅申報上經(jīng)常容易出錯的地方,那么大家知道,什么是兼營銷售?什么是混合銷售?如何區(qū)分嗎?想要學習了解這個知識點嗎?那就跟小編一起閱讀下文吧,或許文章內(nèi)容可以給大家一些幫助!

兼營銷售和混合銷售是財稅人員在會計處理與納稅申報上經(jīng)常容易出錯的地方,那么大家知道,什么是兼營銷售?什么是混合銷售?如何區(qū)分嗎?想要學習了解這個知識點嗎?那就跟小編一起閱讀下文吧,或許文章內(nèi)容可以給大家一些幫助!

1、兼營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政策依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2、混合銷售

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nèi)。

政策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3、特殊情形

1.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chǎn)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fā))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chǎn)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3.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jīng)按照兼營的有關規(guī)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政策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大家對于“什么是兼營銷售?什么是混合銷售?如何區(qū)分”這個為題,還有什么疑問嗎?如果還有不懂的地方,可以咨詢會計教練的在線答疑老師哦,會有專業(yè)的老師為您答疑解惑;會計的學習不是一蹴而就,反而是在不斷的學習與積累中逐漸提升,每一個問題的解決也是一個小小的進步,有問題就來找我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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