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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單位是誰,清算條件有哪些?

張會貞 中級會計師

(一)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單位

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分期開定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

(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1)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上地增值稅清算手續(xù)的。

(4)省級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

(三)土地增值稅清算應報送的資料

(1)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清算土地增值稅書面申請、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2)項目域工決算報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憑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銀行貸款利息結算通知單、項目工程合同結算單、商品房購銷合同統(tǒng)計表等與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成本和費用有關的證明資料。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與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的證明資料等。

* 版權聲明:本欄目內容由會計教練專業(yè)研發(fā)老師團隊整理,對專業(yè)問答有獨家版權,未經許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復制、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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