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會貞 中級會計師
(一)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單位
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分期開定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
(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1)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上地增值稅清算手續(xù)的。
(4)省級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
(三)土地增值稅清算應報送的資料
(1)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清算土地增值稅書面申請、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2)項目域工決算報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憑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銀行貸款利息結算通知單、項目工程合同結算單、商品房購銷合同統(tǒng)計表等與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成本和費用有關的證明資料。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與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的證明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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