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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條件有哪些

發(fā)布時間:2019-11-25 14:06來源:會計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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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計抵減是今年增值稅改革出臺的新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那么對于暫時未取得銷售收入的納稅人,該如何判斷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呢?小編在以下的內(nèi)容就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納稅人享受加計抵減政策條件的內(nèi)容,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加計抵減是今年增值稅改革出臺的新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那么對于暫時未取得銷售收入的納稅人,該如何判斷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呢?小編在以下的內(nèi)容就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納稅人享受加計抵減政策條件的內(nèi)容,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問:某納稅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但該納稅人一直到3月31日均無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答:對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但尚未取得銷售收入的納稅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銷售收入起連續(xù)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1月設立,但在2019年5月才取得第一筆收入,其5月取得貨物銷售額30萬元,6月銷售額為零,7月提供四項服務銷售額10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納稅人5月-7月的銷售額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guī)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問:某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設立,但設立后三個月內(nèi)均無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答: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全部為零的,以其取得銷售額起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5月設立,但其5月、6月、7月均無銷售額,其8月四項服務銷售額為100萬,9月銷售額為零,10月貨物銷售額為3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照8-10月累計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guī)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通過上述問答我們可以看出,雖然加計抵減政策的開始時間為2019年4月1日,但對于在此之前未取得銷售收入的納稅人來說,可以按照取得銷售額起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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