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報廢需繳納增值稅嗎?該如何做賬?固定資產報廢是會計人員經常遇見的問題,而根據《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qū)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那么具體的內容是什么呢?固定資產報廢又該如何做賬呢?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吧。獲取更多的財務會計資訊,請點擊下方的圖片咨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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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qū)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文件的規(guī)定:小規(guī)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借:銀行存款或現(xiàn)金
貸:固定資產清理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
余額轉入營業(yè)外收入或營業(yè)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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