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稅務的內容處理不同行業(yè)都是不相同的,所以我們在處理稅務相關工作內容的時候一定要全面的根據稅法的相關政策內容規(guī)定來進行全面的處理,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夠更好地處理個體工商戶的稅務內容以及其他行業(yè)的稅務工作,于是大家就一起來看看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管理的內容吧!如果大家還想了解詳細內容可以點擊下方圖片咨詢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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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促進個體經濟的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得額(以下簡稱定額)進行核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
第三條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戶)的稅收征收管理。
第四條 稅務機關負責組織定額的核定工作。
第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定期定額戶進行分類,在年度內按行業(yè)、區(qū)域選擇一定數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額戶,對其經營、所得情況進行典型調查,做出調查分析,填制有關表格。
第六條 定額執(zhí)行期的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guī)模、經營區(qū)域、經營內容、行業(yè)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
第八條 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程序:自行申報。(二)核定定額。(三)定額公示。(四)上級核準。(五)下達定額。(六)公布定額。
第九條 定期定額戶應當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完整保存有關納稅資料,并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
第十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定期定額戶負有納稅申報義務。
第十一條 采用數據電文申報、郵寄申報、簡易申報等方式的,經稅務機關認可后方可執(zhí)行。經確定的納稅申報方式在定額執(zhí)行期內不予更改。
第十二條 定期定額戶可以委托經稅務機關認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
第十三條 定期定額戶發(fā)生下列情形,應當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納稅事宜。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成本的原則,采用簡化的稅款征收方式,具體方式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五條 縣以上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法委托有關單位代征稅款。
第十六條 定期定額戶經營地點偏遠、繳納稅款數額較小,或者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有困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簡并征期。但簡并征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定額執(zhí)行期。
第十七條 通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繳稅款的,其完稅憑證可以到稅務機關領取,或到稅務機關委托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領取;稅務機關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采取郵寄送達,或委托有關單位送達。
第十八條 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zhí)行期結束后,應當以該期每月實際發(fā)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額超過定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
第十九條 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xù)納稅期超過或低于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
第二十條 經稅務機關檢查發(fā)現定期定額戶在以前定額執(zhí)行期發(fā)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或者當期發(fā)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而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及結清應納稅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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