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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期商品低價銷售的稅務處理

發(fā)布時間:2020-07-25 14:54來源:會計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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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期商品低價銷售的稅務處理怎么做?關于這個問題,小編在下文做了詳細的整理與介紹,想要了解更多相關財會知識或者對此有疑問的朋友,可以跟小編一起閱讀下文,一起了解更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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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銷售復合袋裝液體牛奶,對即將過期(臨期)的牛奶按特價銷售,特價0.8元/袋,正常售價1.3元/袋,牛奶實際進價為1元/袋。根據合同約定,供貨方乙公司對臨期牛奶核實數量后,給予甲公司補貼0.2元/袋,不予退貨,特價促銷后過期的,由甲公司自行作銷毀處理。

甲、乙公司均為一般納稅人,2020年7月1日,購進某規(guī)格同一批次牛奶10萬袋。至當月末,雙方確認臨期牛奶1萬袋,乙公司補貼給甲公司2000元。甲公司特價銷售了5000袋,剩余5000袋自行銷毀。

問:臨期牛奶低價銷售,是否屬于價格明顯偏低而需核定或調整其銷售額?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納稅人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納稅人對臨期牛奶低價促銷,盡量減少被銷毀的損失,應是具有正當理由的價格明顯偏低,稅務機關不應核定其增值稅銷售額。

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企業(yè)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臨期牛奶低價促銷,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是為了減少被銷毀損失而非為了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稅務機關不應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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