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方收到賠償款如何開票和記賬?關于這個問題,小編在下文做了詳細的整理與分析,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跟小編一起閱讀下文做一個里了解學習,或許會對您的工作和學習帶來一些幫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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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供應商的紅字發(fā)票和重新開具的藍字發(fā)票,按照紅字發(fā)票金額超過藍字發(fā)票金額的差額,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等
貸:原材料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從這個處理可以看出,購買方收到供應商的賠償款,無需繳納增值稅,但需要在收到紅字發(fā)票做進項稅轉出,將原來已經(jīng)抵扣過的進項稅額再轉回來。這就意味著購買方當期要繳納的增值稅額會增加或留待下期抵扣的進項稅額會減少。
同時,如果購買方有進銷存核算系統(tǒng),需要在系統(tǒng)中對該批次的貨物單價進行調整。
在這種情況下,購買方需要就超出采購額的部分向供應商出具收據(jù)。會計處理如下:
(1)收到紅字發(fā)票
借:銀行存款等
貸:原材料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2)收到的賠償額超出采購額部分開具的收據(jù)
借:銀行存款等
貸:營業(yè)外收入——賠償金
當供應商的賠償額超出購買方原來的采購額時,購買方只需要給供應商開具收據(jù),而不是發(fā)票,并且購買方也不需要就該部分賠償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17修訂)》及《關于下發(fā)營改增熱點問題答復口徑和營改增培訓參考材料的函》(稅總納便函[2016]71號)的規(guī)定,單位發(fā)生的一項行為要繳納增值稅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一是在境內發(fā)生;
二是有償,即獲取相應的對價(無償行為通常也按視同銷售處理,特殊情況除外);
三是發(fā)生了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或進口貨物的應稅行為;
四是向他人銷售,不是自我銷售。
購買方收取的超過原采購金額部分的賠償款,滿足上述條件一和二,不滿足條件三和四。因此,購買方的該行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無需繳納增值稅。
按照《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的規(guī)定,企業(yè)在境內發(fā)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fā)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基于此,購買方收到該賠償款的行為,只需給供應商開具收據(jù),不影響供應商將該支出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正常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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