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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扣繳個人所得稅補繳是否需要加收滯納金

發(fā)布時間:2020-09-19 16:20來源:會計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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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金不是企業(yè)日常經(jīng)營產(chǎn)生的費用,所以在發(fā)生的時候可以計入營業(yè)外支出,關于未扣繳的個人所得稅補繳是否需要加收滯納金這個問題,還有很多人不清楚,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感興趣的小伙伴快來一起學習吧。

滯納金不是企業(yè)日常經(jīng)營產(chǎn)生的費用,所以在發(fā)生的時候可以計入營業(yè)外支出,關于未扣繳的個人所得稅補繳是否需要加收滯納金這個問題,還有很多人不清楚,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感興趣的小伙伴快來一起學習吧。

未扣繳的個人所得稅補繳是否需要加收滯納金?

國稅函[2004]119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第三條:按照《征管法》規(guī)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除了這個文件明確提到查補的扣繳稅款不加收滯納金,另外征管法第六十九條也從側面印證了這個觀點。六十九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從六十九條規(guī)定來看,對于未按規(guī)定扣繳稅款的行為,法律責任只有追繳稅款和處以罰款,并不涉及滯納金。

這個道理也很簡單,因為扣繳義務人并未扣下稅款,所以不存在滯納稅款的問題,對扣繳人未扣繳的違法行為只能是處罰,而不能加收滯納金;在2019年1月1日前,如果扣繳人未按規(guī)定扣繳個稅,納稅人并沒有自行申報的義務,更不存在遲繳稅款的問題,所以即使遇到稅務機關檢查,需要補繳,也只需要按規(guī)定補繳稅款,也不存在加收滯納金的問題。

但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以后,這種情況發(fā)生的改變。新《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也就是說,對于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行為,新個稅法明確了納稅人自行申報的義務,也就是次年六月三十日前,或稅務機關通知的限期內繳納,如果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繳納,比如在次年七月五日才繳,對于滯納稅款這五天是應該加收滯納金的。

可以說新個稅法到來,對個人納稅申報義務的重新確定,個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將隨之發(fā)生改變。

既然個人所得稅法明確了納稅人的申報義務,稅務機關查補追繳稅款時,征管法六十九條中卻只字不提加收滯納金,就會讓稅收執(zhí)法工作陷入一種尷尬的境地,今年是征管法修訂之年,希望立法者在修訂的時候能考慮到這個細節(jié)問題。

當然,目前來說,稅務稽查查補的稅款都是2018年及以前年度的,對于2018年及之前的未扣繳的個人所得稅補繳,按上述規(guī)定還是不需要加收滯納金的。

以上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未扣繳的個人所得稅補繳是否需要加收滯納金的問題,大家閱讀完之后也一定存在疑問,歡迎大家來咨詢我們的客服老師提出相關問題,也可以添加我們老師的微信,我們有免費的學習資料等大家來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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