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申報表怎么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更多內容快來和小編一起閱讀下文吧!
一般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申報表怎么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更多內容快來和小編一起閱讀下文吧!
案例:
某企業(yè)2018年3月20日成立,自2019年1月1日起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在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小規(guī)模期間,僅提供信息技術服務取得銷售額400000元,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一般納稅人期間,提供信息技術服務取得銷售額580000元,銷售應稅貨物取得銷售額200000元。企業(yè)2019年4月,發(fā)生銷項稅額50000元,取得一般計稅項目進項稅額100000元。
分析:
根據39號公告第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該企業(yè)在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提供現代服務取得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比重=(400000+580000)÷(400000+580000+200000)=83%,超過50%,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計算銷售額比重時,應包含小規(guī)模期間發(fā)生的銷售額。
1.情景一:如企業(yè)于2019年4月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確認適用政策有效期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企業(yè)2019年4月可計提的加計抵減額=100000×10%=10000(元)
按照15號公告規(guī)定,企業(yè)計提的加計抵減額應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以下稱《附列資料(四)》)相關欄次。由于該企業(yè)2019年4月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本期應納稅額為0,所以計提的加計抵減額不應在本期抵減,應填寫在《附列資料(四)》第6行“期末余額”列,留待下期抵減。
(1)該企業(yè)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四)》填報如下所示:
(2)該企業(yè)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主表填報如下所示:
該企業(yè)2019年4月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為0元。
2.情景二:如企業(yè)于2019年6月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按照39號公告相關規(guī)定,適用政策有效期應為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企業(yè)2019年5月取得的進項稅額為120000元,期末留抵稅額為0元,2019年6月取得的進項稅額為80000元,2019年6月發(fā)生的銷項稅額為160000元。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1)企業(yè)2019年6月可計提的加計抵減額=(100000+120000+80000)×10%=30000(元)
該企業(yè)2019年6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四)》填報如下所示:
(2)按照15號公告附件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的規(guī)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應納稅額按以下公式填寫: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本欄“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該企業(yè)2019年6月應納稅額=本期銷項稅額-本期進項稅額-本期實際抵減額=160000-80000-30000=50000(元)
該企業(yè)2019年6月(稅款所屬期)主表填報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應納稅額”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資料(四)》第6行本期實際抵減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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