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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基金等費用增值稅免稅規(guī)定

發(fā)布時間:2020-11-03 14:57來源:會計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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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增值稅相關政策規(guī)定,社會團體取得的會費等,不需要繳納增值稅,還有更多增值稅相關知識點,小編在文章“政府基金等費用增值稅免稅規(guī)定”內進行了詳細的整理介紹,有興趣的朋友,快來和小編一起閱讀下文吧,希望文章知識點可以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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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2001年1月1日起對鐵路系統(tǒng)內部單位為本系統(tǒng)修理貨車的業(yè)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jù):財稅〔2001〕54號

二、自2016年5月1日起,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免征增值稅。

依據(jù):財稅〔2017〕90號

三、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yè)性收費。依據(jù):財稅〔2016〕36號附件3

四、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yè)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

依據(jù):財稅〔2016〕36號附件3

以上即是“政府基金等費用增值稅免稅規(guī)定”的分享內容啦,不知道看完上文之后,大家對這方面的知識點,有沒有一定的理解呢?會計教練每天陪您學點會計,積少成多、聚沙成塔、幫助大家更好的學習與成長!若是碰到問題,或者有會計學習方面的需要,可以來會計教練咨詢我們的答疑老師哦!還有免費的試聽課程等您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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