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增值稅相關政策規(guī)定,社會團體取得的會費等,不需要繳納增值稅,還有更多增值稅相關知識點,小編在文章“政府基金等費用增值稅免稅規(guī)定”內進行了詳細的整理介紹,有興趣的朋友,快來和小編一起閱讀下文吧,希望文章知識點可以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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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2001年1月1日起對鐵路系統(tǒng)內部單位為本系統(tǒng)修理貨車的業(yè)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jù):財稅〔2001〕54號
二、自2016年5月1日起,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免征增值稅。
依據(jù):財稅〔2017〕90號
三、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yè)性收費。依據(jù):財稅〔2016〕36號附件3
四、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yè)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
依據(jù):財稅〔2016〕36號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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