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鹽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
財稅〔2007〕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為支持鹽業(yè)的發(fā)展,經(jīng)研究,現(xiàn)將鹽資源稅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北方海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15元征收。
二、南方海鹽、湖鹽、井礦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10元征收。
三、液體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2元征收。
四、通過提取地下天然鹵水曬制的海鹽和生產的井礦鹽,其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暫維持不變,仍分別按每噸20元和12元征收。
五、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實施。
請遵照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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