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納稅人已經(jīng)簽訂過房屋租賃合同,并且繳納了印花稅,但是因為情況變化,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那么租房補充協(xié)議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想要了解這個問題,就來和小編一起閱讀文章,學習了解更多相關知識點吧,或許文章所述內(nèi)容會對大家的工作和學習有一些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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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納稅人原先已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繳納印花稅?,F(xiàn)在簽訂補充協(xié)議,約定對原租期內(nèi)的3個月免租金,是否需要再繳納印花稅?是否可以退稅?
答:補充協(xié)議未使原合同金額增加,不需要再繳納印花稅,也不退稅。
政策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九條規(guī)定:“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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