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取得財政補貼需要交稅嗎?關于納稅人取得財政補貼收入是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果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則不征收增值稅。那么具體的內容隨著小編一起來閱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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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從2020年1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guī)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本公告實施前,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繼續(x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號)執(zhí)行;已經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可以按現行紅字發(fā)票管理規(guī)定,開具紅字增值稅發(fā)票將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從銷售額中扣減。
1、上述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既包括中央的也包括地方的;
2、是否要繳納增值稅,要看此財政補貼收入是否與銷售取得的收入或數量直接掛鉤,直接掛鉤要繳納增值稅,否則不繳增值稅。不直接掛鉤即不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行為,不需要開具發(fā)票。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企業(yè)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yè)當年收入總額。對企業(yè)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yè)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企業(yè)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yè)能夠提供規(guī)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yè)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fā)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1)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收到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fā)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fā)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也可作為征稅收入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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