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土地使用權的會計分錄還怎么寫呢?這個和出租土地的會計不一樣的,出租只是對土地的使用權進行轉讓,而出售土地使用權卻是出售的土地所有權。好了,具體的相關內容的整理請看下文吧!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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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土地使用權按無形資產處理,有兩種情形:
一是轉讓所有權;一是轉讓使用權。情形不同,賬務處理方法也有不同。
無形資產轉讓使用權時,每年實際收到的使用費: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
無形資產相關攤銷支出:
借:其他業(yè)務成本
貸:累計攤銷
土地出讓金根據現行《企業(yè)會計制度》規(guī)定:
1·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后,企業(yè)為新建辦公樓等而獲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在“無形資產”科目核算;
2·企業(yè)為房地產開發(fā)而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在“開發(fā)成本”科目核算。
3·即記入到所建的固定資產價值之中,但不單獨作為“固定資產—土地”入賬。
土地使用費入無形資產會計科目。
企業(yè)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當按照取得時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確認為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用于自行開發(fā)建造廠房等地上建筑物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筑物合并計算其成本,而仍作為無形資進行核算,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分別進行攤銷和提取折舊.但下列情況除外:
1.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于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2.企業(yè)外購的房屋建筑物,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括土地以及建筑物的價值,則應當對支付的價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價值比例)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之間進行分配;如果確實無法在地上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按照固定資產確認和計量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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