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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關于水利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fā)布時間:2020-05-27 15:01來源:會計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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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于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的有關要求,水利建設基金等非稅收入項目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為確保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及各項征管工作平穩(wěn)有序運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根據國務院關于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的有關要求,水利建設基金等非稅收入項目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為確保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及各項征管工作平穩(wěn)有序運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征收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以及向企事業(yè)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征收的水利建設基金,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

二、所屬期為2019年度的上述項目費款,收繳及匯算清繳工作繼續(xù)由原執(zhí)收(監(jiān)繳)部門負責完成。所屬期為2020年度的上述項目費款,自2020年2月1日起,由繳費人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

三、稅務部門按照屬地原則征收上述項目,具體征收機關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則確定。

四、上述項目的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現行規(guī)定執(zhí)行。

五、繳費人采用自行申報方式辦理申報繳納等有關事項。申報可以使用《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附件)。

六、符合非稅收入減免政策的,繳費人自行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由繳費人留存?zhèn)洳?,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七、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根據本公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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