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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3號關于執(zhí)行《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有關居民身份認定問題的公告

發(fā)布時間:2020-06-05 11:21來源:會計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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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香港居民身份是享受《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待遇的前提。根據(jù)《安排》相關條款規(guī)定,以及內地與香港稅務主管當局間達成的共識,現(xiàn)就香港居民申請享受《安排》待遇涉及的居民身份認定等問題公告如下:

符合香港居民身份是享受《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待遇的前提。根據(jù)《安排》相關條款規(guī)定,以及內地與香港稅務主管當局間達成的共識,現(xiàn)就香港居民申請享受《安排》待遇涉及的居民身份認定等問題公告如下:

一、 關于香港居民身份的認定程序

(一)認定居民身份的資料依據(jù)

稅務主管機關受理香港居民申請享受《安排》待遇時,申請人為法人的,可依據(jù)香港有關當局出具的公司注冊證書(副本)或商業(yè)登記證核證本,對其居民身份進行認定;申請人為個人的,可憑其香港身份證和香港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及上一納稅年度在港的繳稅單,對其居民身份進行認定。

(二)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證明的申請人類型

稅務主管機關對申請人身份有懷疑,且申請人提交的上述資料不足以證明其香港居民身份的,包括在香港以外地區(qū)注冊成立的法人,但稱其管理和控制機構在香港的,或僅在香港短期停留但稱其為香港居民的外籍人士等情況,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由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稅務局(以下簡稱香港稅務局)為其開具的,享受《安排》待遇所得所屬年度為香港居民的證明。對要求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定稅收協(xié)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0號)第三條規(guī)定享受《安排》待遇的申請人,以及以個人名義申請享受《安排》第十三條財產收益相關待遇的申請人,均應要求香港稅務局對其身份,包括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0號第三條提及的各層級居民企業(yè)或個人的身份進行認定,并出具居民身份證明。

(三)香港稅務局應要求開具居民身份證明

需要申請人提供居民身份證明時,內地稅務主管機關應向香港稅務局提出開具證明的需求,申請人攜帶內地稅務主管機關致香港稅務局《關于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稅務主管當局出具居民身份證明的函》(以下簡稱轉介函),向香港稅務局申請開具《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居民身份證明書》(以下簡稱居民身份證明書)。轉介函由縣(市)以上稅務主管機關填寫。

二、香港稅務局開具居民身份證明的程序規(guī)定

(一)所需資料

申請人向香港稅務局提出開具居民身份證明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1.內地稅務主管機關開出的轉介函;

2.《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居民身份證明書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香港稅務局規(guī)定,凡要求開具居民身份證明書的個人和法人,應如實填寫香港稅務局制定的申請表,其中關于法人的申請表,分別按在香港成立的居民法人和在香港以外成立的居民法人兩種情況制定。

(二)香港居民身份證明書

香港稅務局對申請人填報的申請表進行審核后,為申請人開具居民身份證明書。法人居民身份證明書按在香港成立的居民法人和在香港以外成立的居民法人兩種情況分別開具。

三、關于香港居民身份證明書的認定

(一)對居民身份證明書予以認可

香港居民身份的構成是按香港相關法律確定,香港稅務當局負責對其居民的身份進行舉證。一般情況下,內地稅務主管機關對申請人提交了以下資料,證明其依程序取得的居民身份證明書應予認可:

1.內地稅務主管機關為申請人向香港稅務局開出的轉介函復印件;

2.申請人向香港稅務局要求開具居民身份證明書時填寫的申請表復印件;

3.與本公告所附居民身份證明書樣式一致的香港居民身份證明書原件。如有充分理由說明不能提供原件的,也可提供復印件,但應標注原件存放處,加蓋報告責任人印章。

(二)需進一步驗證的情況

內地稅務主管機關對按程序取得居民身份證明書的申請人身份仍有懷疑的,包括多層架構情形下,在香港以外注冊成立的法人,且其控股公司為第三方國家或地區(qū)居民的情況等,稅務主管機關仍然有權對申請人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核。若發(fā)現(xiàn)香港稅務局做出的香港居民身份認定與事實不符,應要求申請人進一步提供資料進行判定,或將情況提交國家稅務總局,向香港稅務局求證。

四、各項表樣 

轉介函、申請表和居民身份證明書等表樣作為本公告附件附后,供執(zhí)行中參照及印制使用。

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關于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稅務主管當局出具居民身份證明的函

2.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居民身份證明書申請表 個人

3.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居民身份證明書申請表 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組成的合伙、信托或其他團體 

4.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居民身份證明書申請表 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的公司/組成的合伙、信托或其他團體

5.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居民身份證明書(個人居民)

6.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居民身份證明書(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組成的合伙、信托或其他團體)

7.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居民身份證明書(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的公司/組成的合伙、信托或其他團體)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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