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0-06-13 08:47來源:會計教練
關注公眾號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3〕44號),現對企業(yè)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公告如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3〕44號),現對企業(yè)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國發(fā)〔2013〕44號文件發(fā)布之日起,企業(yè)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不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發(fā)布的《企業(yè)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同時廢止。
二、企業(yè)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專項申報扣除的有關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guī)定執(zhí)行。
三、本公告適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yè)所得稅申報。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3月17日
版權聲明:
* 凡會計教練注明 “原創(chuàng)” 的所有作品,均為本網站合法擁有版權的作品,未經本網站授權,任何媒體、網站、個人不得轉載、鏈接、轉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如需轉載請在文中顯著位置標注“原文來源:會計教練”。
* 本網站的部分作品由網絡用戶和讀者投稿,我們不確定投稿用戶享有完全著作權,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如果侵犯了您的權利,我們將按照規(guī)定及時更正與刪除。【投訴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