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的有關要求,水土保持補償費等非稅收入項目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為確保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及各項征管工作平穩(wěn)有序運行,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1號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的有關要求,水土保持補償費等非稅收入項目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為確保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及各項征管工作平穩(wěn)有序運行,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補償費、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權出讓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征收范圍、征收對象、征收標準等政策仍按現(xiàn)行規(guī)定執(zhí)行。
二、稅務部門按照屬地原則征收上述非稅收入項目,具體征收機關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則確定。
三、水土保持補償費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繳費人向稅務部門自行申報繳納。按次繳納的,應于項目開工前或建設活動開始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按期繳納的,在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四、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自2021年2月1日起,由繳費人按月向稅務部門自行申報繳納,申報繳納期限按現(xiàn)行規(guī)定執(zhí)行。
五、已征收排污權出讓收入的地區(qū)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繳費人向稅務部門自行申報繳納。其他地區(qū)有關排污權出讓收入的征管事項,待國務院相關部門確定深化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后,由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繳費人根據人防部門核定的收費金額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
七、繳費人原則上使用《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申報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權出讓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各地可與其他項目合并申報資料、簡并申報流程。
八、各地稅務部門要加強與生態(tài)環(huán)境、水利、人防等部門的合作,持續(xù)優(yōu)化繳費流程、精簡申報資料,推行“非接觸式”繳費服務,拓展“實體、網上、掌上、自助”等多樣化繳費渠道,切實方便繳費人繳費。
九、各地稅務部門應會同財政、生態(tài)環(huán)境、水利、人防等部門做好業(yè)務銜接和信息互聯(lián)互通,及時共享非稅收入計征、繳款等信息。
十、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根據本公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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